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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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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940527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劉○○  
            .
  訴訟代理人  王○○   
  被   告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吳○○   
  訴訟代理人  張○○  
  複 代理人  吳○○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新台幣(下同)七十一萬八千元
之價格,向被告購買福特METROSTAR汽車一輛(車牌號碼:二Q—○○ 
○○號,引擎號碼:一二六○一○○○○號)。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交車後不久,
原告即發現該車有異音及方向盤偏向等問題,經被告數十次檢修,仍無法克服。
其間原告亦曾多次向製造商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特六和公司)反
應車況問題,要求將該車送回福特六和公司作徹底檢修,惟遭福特六和公司以無
前例可循為由予以拒絕,改由被告出具延長保固證明書同意延長保固期間至四年
八萬公里。迄於九十二年九月底,系爭汽車進廠維修時間累積超過一百二十天,
但仍有多項異常問題無法排除,原告因此向被告請求回收汽車予以換新,亦遭拒
絕。原告深感被告及福特六和公司無意解決問題,遂向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
會台中分會(下稱消基會台中分會)申訴,經消基會台中分會安排兩造及福特六
和公司三方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進行測試及協調,達成四點結論:「一、經消基
會委員宋隆基先生試車,後右輪、前左輪確有異音。二、甲方(即原告)願將車
子交予上立汽車(即被告)檢修。三、若故障可修復,上立汽車提供延長保固至
五年或八萬公里,並提供至八萬公里免費定期保養。四、若故障無法修復,上立
汽車願將該車回收,以差價三十萬八千元,甲方負擔25%,乙方(即被告)負擔
75%」。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被告通知原告系爭汽車已完全修復,然經原告
試車及實際駕駛結果,仍有方向盤嚴重偏向及行車搖晃等問題,經向被告反應,
被告僅願意更換前輪,而不願再作其他處理,亦拒絕依上開協調結論履行。原告
不得已轉向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下稱汽車消保會)申請鑑定,汽車
消保會建議先行協調,兩造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次協調未達成共識,九
十三年七月八日第二次協調亦不成,福特六和公司申請汽車消保會作車輛鑑定,
並承諾鑑定費由該公司先行支付。詎福特六和公司事後反悔,藉故拖延拒繳鑑定
費,原告為求自保,只好先行墊支鑑定費三萬六千元。汽車消保會於九十三年十
月十九日會同兩造及福特六和公司現場鑑定,鑑定結果認系爭汽車為重大瑕疵車
,已達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更換同型車或原價退還車款條件,爰依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十條及兩造所訂買賣契約第六條第一
項第六款約定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及支付鑑定費及協調費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購買汽車價金、鑑定費及協調費共計七十五萬八千
五百元(汽車價金七十一萬八千元、鑑定費三萬六千元、協調費四千五百元),
及自購買日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舊 2006-04-06, 10:16 AM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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