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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天早上10點多在北市敦化北路與一台機車擦撞
小弟當時在迴轉道入口、車道內側等待左轉
而且已經打了方向燈
但是突然有一部機車從我的左方衝出
導致我的左方車頭與他的機車擦撞
女騎士腿部著地擦傷
我後來有陪他掛急診上藥
後來警察也有照相
可是因為警察來的很慢
等警察來的時候我已經把車開到路邊了
當時與警方描述時
我提到了我是在內側車道準備左轉
而且已經打了方向燈
機車騎士仍然從我的左測超越
女騎士雖承認我有打方向燈
仍一口認定是我的錯
還說我停在路上要走不走(可是當時前方有車...)、大車撞小車、後車撞前車...
但是當時我車速極慢
根本不到10公里
是女騎士以40公里左右時速從後方竄出
現在雖然已經交付保險公司處理
但是請問一下到底要怎麼釐清肇事責任?
感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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