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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2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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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3
引用:
作者Alexandertai
嗚嗚嗚~~那不是沒輒了,虧我還打了半小時,給個小贈品也好呀~~~~

我又看了一次....

也就是說網路上所刊出之****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成要約,再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因此假如網路商家於網頁上之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訂單,買賣契約仍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付商品的義務,但是如果網路商家已經寄發通知書通知消費者契約成立(承諾),甚至已經直接將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意思實現),則此時網路商家就不能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不成立,而主張不交付貨品或請求返還。因此,於網頁標錯價的情形,網路商家可以用「要約引誘」的理論或是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契約,而不負交付貨品的義務。因此,上述案例王太太雖然非常不滿網路商店的服務態度,但仍無法主張以每張九百八十元的價錢取得「小天使成長書桌」的所有權。

我下單了...構成要約
我也收到.... 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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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封信是表示契約成立嗎??
還是說...
當情況或條件對廠商有利時就是契約成立
當情況或條件對廠商不利時就是契約不成立
這樣子法律有基於維護公平正義原則嗎?
舊 2006-04-02, 08:49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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