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院版草案 破產人 限制工作權7年
有能力還款 須先分期攤還
〔記者劉志原、廖千瑩/綜合報導〕為解決卡債問題,司法院昨天完成通稱個人破產法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初稿,以「先更生後破產」為原則,讓欠債一千萬元以下、有能力償還至少兩成債務者,進入為期四至六年的更生期分期還款,若仍無法清償,再進行至少七年的破產清算。
宣告破產後 生活不得奢華
司法院說,清算期間,不得擔任期貨交易員等一百七十五種職業,且不能有出國、吃大餐、搭計程車、買名牌衣服等奢華行為,否則將遭法官管收入監。
司法院解釋,所謂「更生」,是有收入能力的卡債族,在進入破產清算前適用,須由法院裁准。這是一種協商機制,由銀行與卡債族先行協商,再報請法院裁准,或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後裁准。必要時,法院也可先凍結卡債族財產。更生期間,原則上至少三個月清償一次,期間至少四年,最長六年。
司法院說,卡債族在更生期間若有奢華或隱匿財產行為,或遭發現更生程序開始前的兩年內有脫產行為,即可終止更生程序,進入清算(即破產)程序。
惡意不還款 將遭法院管收
「清算」適用於不符合更生方案資格或更生後仍無法清償者,殘障且無工作能力或重病者也直接納入,時間至少七年。進入清算程序,就是「個人破產」的開始,在此期間,人身自由受限,所有收入扣除低度生活必要費用後全數須清算償債,若還款無誠意或惡意不還款,將遭法院管收,破產七年後,由法院視還款情況,裁定是否解除破產限制。
在此之前,破產人不得擔任如農漁會會員、國宅管委會委員、托兒所負責人、期貨營業員、證券交易商經理、律師等一百七十五種職業。
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彥文指出,草案共有一百四十五條條文,今日下午對外公布,最快四月中旬送交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說,基本上可以接受「先更生後破產」的作法,但要請法官確實了解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因為台灣人頭文化猖獗,有獨特的家族共生文化,唯有善盡調查之責,才能確實把關。
51萬卡債族 僅10萬人適用
目前卡債族約五十一萬人,將來適用此法者粗估十萬人,司法院官員擔心,目前法官人力嚴重不足,原擬招考司法事務官,但相關法案仍卡在立法院,此法通過後恐將排擠一般案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31/today-t1.htm
破產 OR 協商
卡奴的選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