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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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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s4241
很多人以為在國外一定要有堅強直接證據才能定罪,其實這不是實情,只要條件證據夠充分,能夠說服陪審團,一樣是可以定罪的.印象中有一例是與朋友出遊後失蹤,而信用卡與存款被另一人盜用,沒有屍體沒有兇器,兇嫌抵死不認罪,最後還是被陪審團認定有罪的案子.(忘了堅強的條件證據是什麼,但沒有直接證據就是了)
本案我覺得是越來越清礎了,只是不明白如何作到,我覺得是集團犯罪的機會很高,希望國內檢警能統計一下,有多少外籍新娘是意外死亡,而又保有重險的案子,都值的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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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是台灣不是陪審團制。陪審團容易被控辯任何一方誤導,但合議庭的法官相對來講就比較不容易,所以要定一個人的罪,才更需要關鍵的直接證據。
2.況且,你認為以目前這種不要說客觀的直接證據,就連最基本的"犯案手法"都還無法交待清楚的調查結果,就足夠認定李雙全是有罪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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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我是古畑任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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