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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ung
我不知道什麼叫後知後覺,我只知道一件事,證據呢?我只相信犯罪證據,就算是他有一千個犯罪的理由,沒證據我就是不相信。
常看外國的新聞與法律相關的電視劇,深深覺得美國對於證據的要求非常嚴格,在有瑕疵的取證環境下,就算是嫌犯認罪,法官都有可能裁定證詞無效,不可以給陪審團和外界知道以求公平審判。但台灣常看到只憑合理懷疑,完全沒有證據下,檢察官(非法官喔)就可以對外放話,似乎已經確定犯罪事實了,其實這對於被告的權利是有很大的損害的。如果被告是有罪的那就算了,但如果被告是無辜的,那對於他接下來一輩子生活都很有可能產生無法抹滅的傷害了。
或許有人會質疑在台灣,常會有人質疑台灣是犯罪者的天堂。當然我也會這樣覺得,只不過我更懷疑台灣檢警系統的舉證態度。因若你有辦法取得合法且足夠的犯罪事證,使法官依法一定要拘押時,怎會還有法官會"罪證不足"使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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