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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Elros
一個問題
是尾隨在後 在無受害人的配同之下將他制伏後送往警局
還是當場制伏後 陪同受害人將他送至警局
關鍵在有沒有受害人去指認

"犯罪事證不明確"通常是指警方沒提供相關的物證、事證跟人證證明案件是被告所為
你總不能把人扭送到警局說我剛剛看到他搶劫
結果沒半個受害人出來指認
還要法官硬判他刑吧.....

並沒有要法官立即判他刑啊!!!!!
而且如果你去找原本的新聞,被害人是有出面指認的

一個嫌犯被不同的人抓了4次
就一般人而言
應該會認為這個人交保之後再犯的可能性非常高
為了保護一般善良人民
不應該保釋或是以高價的保釋金來防止他在保釋期間再犯
可是我們並沒有看到法官有這麼做!
犯罪4次被抓到(光是被抓到就有4次哦!沒被抓到的哩???)
每次都被保釋,第五次被抓到保釋金只有2萬元!
這是怎麼一回事?
至少每次被抓了之後保釋金一次要被一次高啊!

台灣的法官真是神啊!
想怎麼做就怎麼做
沒有人能管得了它
想的跟一般小老百姓完全不一樣
舊 2006-03-22, 03:47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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