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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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omad
【中時電子報 】
搶的兇 放的快 揮刀搶劫15次 惡盜5度交保
郭良傑/高雄報導有十四次搶奪前科,四次被逮均獲交保的謝和暾,十九日晚間再次行搶未遂,檢警偵訊後,認為他惡性重大,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但法官認為犯罪事證不明確,諭令兩萬元交保。協助警方逮捕謝和暾的宋姓民眾昨天聽到此一消息,大表驚訝和無奈。
警方調查指出,廿三歲的謝和暾前科累累,曾有十四次持刀當街行搶、飛車搶奪、強盜等前科,曾四次被警方逮捕移送後,但均獲得交保,所涉的搶奪、強盜案件,目前尚在審理中,前天深夜第五度獲交保。
謝和暾於十九日晚間十點多,先以口罩遮住車牌,在新興區六合路、和平路口,涉嫌行搶一名婦女,被一位宋姓民眾和陳姓、姚姓友人,眼尖察覺尾隨在後,一起將他制伏扭送新興警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偵辦,並查出他上個月間曾在苓雅區犯下另一起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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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台灣的法官~
放個1次、2次你說犯罪事證不明確也就算了
可是連續被抓了5次
而且犯人有14次的前科
再加上當場被民眾抓到,算是現行犯吧!
居然您老大還是讓他交保
法官真是神啊!
一般小老百姓真是搞不懂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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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問題
是尾隨在後 在無受害人的配同之下將他制伏後送往警局
還是當場制伏後 陪同受害人將他送至警局
關鍵在有沒有受害人去指認
"犯罪事證不明確"通常是指警方沒提供相關的物證、事證跟人證證明案件是被告所為
你總不能把人扭送到警局說我剛剛看到他搶劫
結果沒半個受害人出來指認
還要法官硬判他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