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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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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委造有價證券是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為要件,如基於本人受權
還是其他有權簽發,與無權的偽造行為不同
支票消滅時效是1年

甲簽發票據由乙交付予丙
丙告乙偽造有價證券

支票提示付款或本票裁定執行也都是要原本才行
用影本告偽造文書

是否考慮告他誣告
 
舊 2006-03-21, 11:0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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