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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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eyyer
基本上我是反對破產法,看到前幾天經濟日報頭版所寫,大約六成的卡債都不是用在民生消費上,而是用在非民生消費,一些卡奴自己爽過了,再來宣告破產,然後過了破產限制期又是一條好漢,想想就覺得很不爽,還有在國外也有很多不好的例子,先想辦法把產權移轉或一開始就不登記在自己名下,最後錢都弄到手再宣告破產,過了破產限制期後,再來過大爺的生活,銀行因破產形成的呆帳最後還不是所有帳戶來分擔,弟覺得應該是銀行要因個人能力來訂定額度以限制過渡消費,政府也應該要修改民法高利的認定才是,自己借的錢自己還才付合公義,公破產法只是治標而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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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昨天才有家銀行出來說(姑且不論真假或是個案),有個持卡超過六年的客戶,從未動用過
預借現金額度,但,自從出現可能會有個人破產法跟協商機制後,上個月突然把卡給刷爆,然後要求跟銀行協商.
這種例子有沒有可能會出現? 以台灣人聰明的個性(如之前的楊小姐案例),應該不會少數.
總之,就像要求銀行必須審慎評估客戶還款能力外,對於要求協商的對象的消費內容也該加以審核,該死的就讓他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