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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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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mv.gov.tw/~txg05/doc/villin.pdf

另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
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舊 2006-03-14, 05:45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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