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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休士頓/台北縣永和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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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sher67
喔!補充一下,當時是簽雙方放棄民刑事訴訟,我當時只想趕快結束事件,
自己車輛損傷就自認倒楣,不然他們被我撞成重傷而我自己又沒事
這在當前的環境下很不利(我又沒背景),所以能和解就快和解.
尤其當他們親友未到場前更要儘快和解,否則沒完沒了!

業務員的說法是:只要法官說"巷口前未減速,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的傷害罪就跑不掉了!

很可悲吧!遇到神風特攻隊還得委曲求全. 其實說起來,這次事件能這樣就落幕
已經很萬幸了!


其實業務員說的也沒錯
法官判案多多少少會比較同情弱者(在沒收錢的情況下)
有傷vs無傷=有傷勝
機車vs汽車=機車勝
像口減速注意,是保護對方也是保護自己
大家還是小心駕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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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3-12, 02:09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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