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報警了......
警察很樂意多點積分的!! 尤其是這種可以輕鬆抓的白目學生
不過前提是.....不能冤枉錯人!!
http://www.libel.com.tw/article.asp?AID=7
誹謗罪問題研析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本文就部分問題提供網友參考。
一、「他人」:不限定為自然人,管理委員會、合作社及公司等均可為他人範圍。
二、「意圖散布」:具有故意及多次行為。
三、「眾」:必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
四、「足以毀損名譽」:包含降低人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