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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po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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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po99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觀光果園
文章: 291
可以報警了......

警察很樂意多點積分的!! 尤其是這種可以輕鬆抓的白目學生
不過前提是.....不能冤枉錯人!!





http://www.libel.com.tw/article.asp?AID=7

誹謗罪問題研析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本文就部分問題提供網友參考。
一、「他人」:不限定為自然人,管理委員會、合作社及公司等均可為他人範圍。
二、「意圖散布」:具有故意及多次行為。
三、「眾」:必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
四、「足以毀損名譽」:包含降低人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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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分解』——『再構成』
舊 2006-03-10, 04:18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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