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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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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6
甄審委員所授權之工作小組就遠東聯盟關於車內設備單元
(OBU)之定價原則未列入協商項目,有違公益原則:
ぇ此部分之事實,業經原告於主張參加人不具申請人資格
中提及「有關車內設備單元(OBU)部分」之爭點,有
違民眾最小負擔原則等語,雖未以違反公益原則主張,
但本院仍得依職權為正確之法律適用,並非就當事人未
主張之事實作判決,先此敘明。
え按法治國家之憲法及法律內涵,即顯現公益,是以確實
執行法律,為實現公益之主要手段,惟行政機關為裁量
行為時或可不受法律拘束,但應把公益原則列為第一優
先,所謂公益,並非政府之利益,亦非行政、立法或政
治社會中某一團體之利益,而係指組成政治社會各分子
事實上利益,經比較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之理想狀態總
合而言(參照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9版第87頁
)是以適用公益原則,必定經過利益比較及事件中各利
益交互影響過程之探討。
ぉ經查,本件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依申
請須知1.3.1委辦服務範圍之系統建置及營運工作範圍
規定:「為使高速公路用路人可在不停車、不用現金與
更有效率及安全環境下完成繳交通行費,交通○○○區
○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擬以民間參與方式
,由建置營運公司先行籌措資金,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
費系統之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再依雙
方議定之委辦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則本件高
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事件可區分為三個項目
之利益:一為用路人之權益,再者為建置營運公司營運
利益,另一為主辦機關順利招標完成公共建設施政績效
聲望。其中建置營運公司營運利益於申請招商時即已評
估,主辦機關風險亦於招商時亦有所預測,是以申請須
知規定及契約之訂定,均應已慮及該二方之利益,但對
於用路人權益方面,則考量不多,此從申請須知第12.3
節評審項目『電子收費使用者費用負擔』規定可知,該
評審項目係規定:本件甄審重點包括ぇ車內設備單元功
能與對應定價策略之合理性及用路人接受度;え車內設
備單元申裝費用合理性;及ぉ用路人申請使用電子收費
其他需負擔費用等,占150分,僅總分2000分之百分之7
.5而已亦可知,而其他項目,則是屬主辦機關及申請人
(即將來建置營運公司)所考量利益之事項,所以在公
共利益之比較,自應著重用路人權益考量,始不致使各
利益輕重失衡。
且用路人並未在本件高速公路電子收費
系統建置及營運形成利益團體,參與招商、建置營運之
程序,而形成較弱勢之利益,則被告為行政機關在裁量
協商項目時,自應以用路人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並避免
營運公司得標後,在20年之委辦期間因系統建置變更而
須變更車內設備單元,有損用路人利益,始合於公益。
お依申請須知第7.11.1節第2點規定:申請人應於其投資
計畫書內載明其所採用之電子收費系統使用之車內設備
單元裝機費用及定價策略。依此,申請人投資計畫書所
列車內設備單元之「裝機費用」及「定價策略」固應有
可對應其功能之固定價格數字及費用名稱。參加人使用
之車內設備單元有「DSRC標準型」、「DSRC進階型」及
「VPS豪華型」3種,其投資計畫書卻只列了「DSRC標準
型」1種之定價及費用,缺了兩種車內設備單元之定價
及費用。此為兩造所不爭之事實,並有被告證8第163-1
68頁之遠東聯盟營運計畫書(二之二)之節本影本為證
。固然「DSRC進階型」或「VPS豪華型」車內設備單元
定價,可不在其投資計畫書列明,並不影響其申請人資
格,業於上開「有關車內設備單元(OBU)部分」之爭
點中詳述,惟查:
愢本案建設目的係為全面計程電子收費,在20年之委辦
期間,計程期間長達15年以上,佔全部委辦期間之75
%,而在進到「全面計程」前之「計次」收費只是過
渡。遠東聯盟於其投資計畫書載明:「在計程收費階
段,本團隊選擇開放式主線道收費方式,使用多車道
自由車流系統架構」(參見被告證8第139頁下數第3
行以下)及「第二階段將以VPS系統為主」(參見被
告證8第134頁上數第16行)。遠東聯盟既將VPS系統
作為將來計程階段主要系統,則車內設備單元之定價
及相關費用,其銷售VPS車內設備單元之定價及成本
費用,被告自應命於協商階段說明或保證,否則日後
定價或收費,僅由高公局認可機制控制,必生糾紛。
𥴰遠東聯盟所提投資計畫書,其車內設備單元主要規劃
DSRC以標準型為主,敘明裝機費用,而在定價策略上
乃另外提供「進階型」及VPS發展完成後提供「豪華
型」供用路人按個別需求選用之。惟查,如上所述VP
S系統採衛星定位與DSRC紅外線系統完全不同,遠東
聯盟選擇在高速公路主線計程收費,並承諾計程階段
使用VPS系統,則將來用路人在何種情況才可不必選
用安裝?若選用「進階型」及VPS發展完成後提供「
豪華型」才有寬廣車道,其他未選用仍使用標準型之
用路人則須排車龍,以如此方式強迫「選用」,等於
計程階段用路人一定要改換VPS車內設備單元,殊不
合乎公共利益
,此為社會一般人所得預期想像週知之
事實,甄審委員所授權之工作小組為專業之專家學者
,應將該用路人權益有損之虞項目列為協商項目,命
遠東聯盟於協商時說明、刪除或改正,否則協商程序
未命參加人予以說明或附註,列入協商項目,甄審委
員以為遠東聯盟營運計畫書所載之標準型費用為合理
,其他型於本件中僅供用路人視需要選用,而為甄審
,即有違公益原則,應屬違法。被告及參加人所辯:
不一定要換裝VPS系統車內設備單元云云,顯係臆測
將來之事,遠東聯盟沒有提出任何VPS車內設備單元
之價格及費用。此屬加重用路人負擔之公益事項,被
告應列入協商項目,由參加人說明或保證,方合於公
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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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可欲則思知足以自戒,將有所作則思知止以安人;
念高危則思謙沖而自牧,懼滿溢則思江海而下百川;
樂盤遊則思三驅以為度,恐懈怠則思慎始而敬終;
慮壅蔽則思虛心以納下,想讒邪則思正身以黜惡。
舊 2006-03-10, 11:14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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