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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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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6
再查,甄審評分項目或建置營運屬將來事項,如前所述
,除第9章9.1審標期僅須符合計次收費之相關規範及表
9.1.1-1系統技術基本資料表及表9.1.1-2認證項目表等
項目外,其他大部分之本件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建
置及營運項目均不必實測、認證或實績,申請須知規定
要件並不嚴格,而係純以各申請人書面作業之各類投資
計畫書等文件,即為甄審委員評分之資料,進而評決何
者為最優次優申請人,並進行議約期之測試,合格簽約
後即有長達20年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建置及營運
,是以協商既賦予工作小組寬廣主動之裁量,自應以公
平原則作公共利益考量。協商程序應使各入圍申請人在
相同之基礎上,提出各種條件,政府在此一「平等」基
礎上,選擇最可行且有利政府之投資計畫。是以協商之
目的在於如何使合格之入圍申請人之投資計畫書具有同
一甄選之標準,不致各投資計畫書各自殊言,淪為作文
比賽或文字遊戲。被告既與遠東聯盟協商VPS系統,對
於同樣願意採用VPS系統之原告,被告自應告知政府對
VPS系統之條件,讓原告有機會提案或補充投資計畫之
各項規劃,被告未與原告協商VPS系統,自係違反平等
協商。被告及參加人主張因申請人所提條件不同,協商
內容不同,無所謂平等協商可言,並非可採。
ぉ另VPS技術(遠東聯盟稱之為主式車輛定位系統、原告
稱之為車輛定位系統)因為影響系統功能績效及與交通
管理整合(ETTM)、智慧型運輸(ITS)延伸應用之發
展潛力、轉換建置計程電子收費系統完成時程與方式、
車內設備單元樣式功能與對應定價策略之合理性及用路
人接受度及車內設備單元申裝費用合理性,並影響各建
置營運階段系統功能查核驗證計劃完整周延性及可執行
性。所以對於VPS可能影響評審給分項目,至少包括:
「系統功能說明書-300分」、「系統建置計畫書-300
分」、「系統營運計畫書-300分」及「系統功能查核
驗證-100分」及「電子收費使用者負擔-150分」,VP
S技術就甄審評分,占有重要地位,應係無訛。
お參加人以VPS系統作為將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參與
評審,但參加人不須提出VPS系統功能認證文件,又不
須於招商階段作VPS系統功能實測,亦無庸實績,固如
前開「有關『VPS』系統部分」之爭點中所述,若被告
以協商之機制就各合格之入圍申請人一體適用,則合格
之入圍申請人以VPS系統技術參與協商,比照參加人之
VPS系統規劃表,因無庸VPS系統功能認證文件,又不須
於招商階段作VPS系統功能實測,亦無庸實績,其他合
格入圍申請人,要作出合乎申請須知規定甄審標準之投
資計畫書並非難事,且合格入圍申請人亦可能與參加人
同樣在協商時作「承諾」,被告僅與參加人協商VPS 系
統,而未與原告協商VPS系統,應係違反平等原則及前
引促參法相關規定。
か況原告在投資計畫書亦有提及原告願在計次或計程採VP
S系統,並已洽妥Detecon、IBM、裕隆汽車及亞太電信
集團共同作為VPS系統協力廠商(參見原證49-1)。此
外,原告更在投資計畫書第三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
統系統功能說明書」第6.2節「未來發展考慮」:並記
載各階段VPS計劃(參見原證48)投標前與國內外多家
知名廠商簽訂合作協議,共同開發VPS系統,(參見原
證49第1-7頁)可見原告投資計畫所提VPS系統不只是概
念之抽象說明,而是有具體作法及規劃,被告及其輔佐
人陳怡先在本院95年2月9日及10日庭訊時稱因遠東聯盟
之VPS有比較具體之規劃,原告只有粗略說明,故選擇
性地與遠東聯盟協商云云,並非實情,自不可採。
が此外,再比較被告於協商階段,因被告就「多車道自由
車流」部分與遠東聯盟經由協商,所以遠東聯盟提出補
充資料多達:「報載有關EFKON議題之答覆」(原告申
證31號)與EFKON「多車道自由車流」之系統功能認證
文件(被告證8第187頁以下之相證20號)、修正投資計
畫書第2章「技術方案」第2.2.1項所載EFKON紅外線系
統在德國重車ETC案之實績等等,得以充分補充之資料
提交甄審委員會作為評決之依據,參加人方可與其他入
圍申請人之多車道自由車流系統規劃基於同一條件提由
甄審委員之評分。既然多車道自由車流部分,可以予遠
東聯盟上開補充,則被告自應對其他入圍申請人就VPS
技術規劃部分為相同協商程序處理,甄審委員評分之資
料方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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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可欲則思知足以自戒,將有所作則思知止以安人;
念高危則思謙沖而自牧,懼滿溢則思江海而下百川;
樂盤遊則思三驅以為度,恐懈怠則思慎始而敬終;
慮壅蔽則思虛心以納下,想讒邪則思正身以黜惡。
舊 2006-03-10, 11:12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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