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
玆因以下之判斷與VPS 技術(遠東聯盟稱之為自主式車輛
定位系統、原告稱之為車輛定位系統)之規劃有關,且遠
東聯盟之投資計畫書確記載將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
建置及營運用VPS 系統,此有下列記載為證:
ぇ第3冊系統功能說明書第0.1.3節技術發展籃圖(參見被
告證9第134頁):
愢「第一階段為計次收費階段,主要運用DSRC技術建置
高速公路的電子收費系統;本階段亦規劃有VPS電子
收費機制的試用,俟高公局核准後正式推廣,以滿足
特定用路人之需求。」
𥴰「第二階段將全面實施計程收費,透過將收費區位設
置於主線路段的作法,全面達到以電子收費技術取代
人工收費作業的目標。此階段將以VPS技術為主,但
為了達到全面執法的目的,仍採用DSRC做為執法工具
。此外為了既有仍使用DSRC技術的用路人,我們會將
原先DSRC計次系統轉換成以DSRC計程收費的系統。」
㕙第0.1.3節圖0.1-2技術方案發展藍圖「計次階段」及
「計程階段」均係同時採用DSRC及VPS系統進行收費
(與圖0.1-2相同之圖分別在圖2.2-3、圖2.1-2及圖1
.1-1 -分別參見被告證8第130頁、第135頁及第139
頁)。
え第1冊總摘要「1.5ぉ營運初期即推出VPS,為發展智慧
型交通運輸系統奠基,本團隊以推廣智慧型交通運輸系
統為長期使命,在計次系統營運初期即推出VPS(Vehic
le Positioning System)電子收費服務之測試及試用
。」
ぉ第6冊建置計畫書圖0.1-1計次收費及計程收費系統轉換
時程(與圖0.1-1相同為圖1.1-2-參見被告證8第140頁
,即如本判決附件2):
愢95年1月-人工收費轉換為DSRC計次收費。
𥴰95年1月後-人工收費轉換為VPS計次收費。
㕙99年7月-VPS計次收費轉換為計程收費、DSRC計次收
費轉換為計程收費。
お第7冊營運計畫書第23-13頁記載「本團隊電子收費系統
建置計畫採二種技術實施電子收費服務,分別為特定短
距通訊(DSRC)技術與自主式車輛定位系統(VPS)技
術」(原告所提申證37)
芿被告僅與遠東聯盟協商VPS項目,而未與各入圍申請人(
包括原告)協商VPS,有違平等原則:
ぇ按促參法第44條規定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
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
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
擇優評定之。及依甄審辦法第15條規定綜合評審進行協
商時,應「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另按行政程序法
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
待遇。」固為平等原則之規定,所謂正當理由,係指「
並不禁止法律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
理之不同處置」(參照釋字第481號解釋),所謂事物
之本質,應就事物內在價值及其所欲達成之目的判斷之
,經查本件行政行為事物之本質,應從協商此一程序行
為目的及所欲達成之價值判斷之,按協商程序之本質在
於招商之公平性及本招商案20年之可行性之公共利益,
平等協商一方面係使各申請人有一致性的比較基礎,另
一方面讓政府獲取更有利之條件,是以入圍申請人雖各
有不同系統之採行,但若有新興系統之預估,自應就該
新興系統以協商程序作相同之承諾或補充相關資料,甄
審委員始有相同之判斷基準。尤其,各申請人所書具之
各類投資計劃書等文件均在被告保管中,各申請人並不
能互相知悉彼此之各類投資計劃書等文件內容,自無從
對競爭者內容提出質疑,只有被告工作小組人員可通盤
知悉全部申請人各類投資計畫書等文件內容,且協商議
題只能由被告主動提出與決定(參被告輔佐人陳怡先本
院95年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依促參法令所要求
之公平協商及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益形重要。協商既
賦予工作小組寬廣主動之裁量空間,自應依協商程序之
目的性作平等之解釋,而非如參加人所謂:予以合格之
入圍申請人程序機會,及問題釋疑而已。參加人所辯已
予各入圍申請人各協商機會及答辯,即合於平等原則云
云,並非可採。
__________________
見可欲則思知足以自戒,將有所作則思知止以安人;
念高危則思謙沖而自牧,懼滿溢則思江海而下百川;
樂盤遊則思三驅以為度,恐懈怠則思慎始而敬終;
慮壅蔽則思虛心以納下,想讒邪則思正身以黜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