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惡蟲
兩個例子不同。
前面的公寓是屬於區分共有,各區分共有人對其專屬部份有專屬所有權,所以對共有物(即公寓)任何處分都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公寓住戶只要一人不同意,該公寓即不能改建。
而後面的土地是屬於分別共有,分別共有人之一欲賣出其所有部份,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此如果該建商已取得A持有部份之所有權,對C是有優先承買權存在。
但是優先承買權是當C欲賣他所有部份時,建商有優先承買的權利,除非建商與B都不買,否則C不能售讓他人,但如果C不願意出售,建商亦無強迫C售讓土地持份的權利。
不過若是C堅持不賣,建商可以請求強制分割。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可能是C考慮到分割後1/20的土地可能失去應有價值,所以才同意售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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