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wer Member | 
	引用: 
	
		| 作者=阿勳= 我今天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只有獲得賠償7萬元因為當時沒有立即報警,所以沒有事故現場圖
 變成我和公車司機各說各的沒有交集
 我受傷後要4個月無法工作,每週四要回林口長庚撿查
 從一開始求償19萬=>12萬=>7萬
 調解時間從9:00一直講到下午2:00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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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就是會變成這樣.... 
無法告他(刑事)過失傷害 
對方是不會怕的.所以賠償很難談
 
不過勳兄 
現在把心思放在養傷上面吧 
不然變成沒完全好的舊傷 
以後還要面對不時復發的難受
 
早日康復歐
				__________________性子是拿來磨的,不是拿來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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