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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j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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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89
引用:
作者巧克力酥片
冤獄在現在來說算相當少,而且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怎麼判你有罪?就算"很明顯的"你有罪,只要證據不足以判刑,就不能說你是有罪的。也就是說,會被判死刑的,通常都是一審再審,找不出可以不判死刑的理由後才判的。

你的邏輯是:因為我們很怕司法冤獄,所以我們不要死刑,所以我們無視於受害者的人權,所以我們要花錢去養這些應該被永久隔離的人?是這樣子?

陸正案就像你說的,審了18年,從全部死刑到只剩主嫌死刑還未定讞,我看一定要全部都改成
有期徒刑才可能定讞.

陸正撕票案 主謀更八審死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9/today-so6.htm
舊 2006-03-06, 03:15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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