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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reciat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9
看完網友的回應,真覺得台灣的消費者權益低落是應該的
有人覺得樓主想趁機撈錢
有人說賣場難免會有一點小凸槌
樓主受到身心傷害,求償多少,關係到雙方的相對身分,
10萬對XX福的相對身分來說,我覺得沒甚麼不妥
就算樓主想趁機撈錢,也該是他的權利
捐款是個人心意,與本案是兩回事
商家對出售的商品本就應負完全安全的責任
況且是要吃下的肚子的食品,能以難免瑕疵做藉口嗎
試想今天如果換成麥X勞、肯X基賣了酸臭的漢堡、炸雞,
那結果會如何...
舊 2006-03-06, 01:58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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