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omewhs
之前看電視報導,有位好心的先生接到詐騙電話真的只會一元給人頭帳戶並報警,
警方也順利抓到人,結果~~~~~~~~~
法官認為“好心的這位先生“即所謂的被害人,
因沒有錢財上的損失,所以不算詐騙!!!也不起訴!!
真不知法官在想什麼??台灣的法律??保護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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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不可能吧∼∼
有一點點基本常識的都知道應該可以用刑法§339第3項「未遂犯」處罰∼
媒體可能只是斷章取義罷了,也可能是一種主觀的心態報導∼
他們幾乎都沒有說明為啥理由!以為大家都跟他們一樣不懂法!
而且要處罰一個人也並非說處罰就好的,而是要遵循著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例如無罪推定原則、罪疑為輕原則、證據排除法則、傳聞法則、自白法則,如果是一種非法取證是有可能導致證據無法使用的,是有很多程序上正義必須要先遵循的∼∼
並非主觀上覺得是就應該是有罪的,不然要司法何用,而會變成多數人說了就算的情形,就像去年曾經有國中老師舉行投票看誰是小偷一樣的道理∼
所以我覺得媒體的話不能盡信,至少要知道完整的理由才能對一件事做出評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