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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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essezero
怎麼可以不給換= =
就算不是買錯好了 如果買到與其他裝置衝到的東西又不給換 難道要消費者自行吸收?!
買東西不是都有七天的"鑑賞期"嗎?! ←印象中好像有法條規定
我是買錯的話或者裝置有衝到的話 我拿到回店家 他是都給換 不知道是不是臉太惡還是擺一副"澳客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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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鑑賞期 只有 訪問購物 或者 網路購物 適用
可翻閱消保法
意思就是 在東森買 在yahoo買 在Pchome買
在諸如此類的網路商店購買
才有七天到十天 鑑賞猶豫期 不等
其他實體店舖 實體通路 就要看老闆願不願意給你退換
其他 大的3C賣場 都享有 七天內不滿意免費換貨服務 只要商品符合可以在出售原則
不過 在任何地方買東西 大原則就是
東西有問題 新品有瑕疵 是絕對可以換 可以退錢
消費者應不能 有消費是老大的觀念
商家也不應有 東西賣的出去就好的觀念
台灣的店 消費者 & 商家 兩邊都有待加強
國家要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