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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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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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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以不給換= =
就算不是買錯好了 如果買到與其他裝置衝到的東西又不給換 難道要消費者自行吸收?!
買東西不是都有七天的"鑑賞期"嗎?! ←印象中好像有法條規定
我是買錯的話或者裝置有衝到的話 我拿到回店家 他是都給換 不知道是不是臉太惡還是擺一副"澳客臉"XD
PS.與店家交涉時不要怕 沒你去買東西 他們也沒賺頭 "歹"一點
舊 2006-02-21, 02:04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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