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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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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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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以前,單位的省府公報都是我先劃重點的.被懲戒的公務員以警察最多!幾乎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被法院判有罪而移送公懲會懲戒.原因都是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嚴重傷亡.印象中較誇張的是,警察有鳴警笛,撞死
闖紅燈的機車騎士.另外是國中生放學騎腳踏車並行嘻鬧,自己偏離車道撞上並行的警車,導致身受重傷,
可憐的警察不僅要賠償,還要受懲戒,只因法官認為"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兩件實在看不出怎樣可以注意?
舊 2006-02-19, 03:14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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