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公背婆
所以小弟從以前就一直提倡台灣務必要嚴刑峻罰,不可廢除死刑,然而前提是必須有完善
嚴整的辦案、審判程序,發生誤判情形,相關人員連帶處分,相信積極負責的態度下辦案
、審判,必定能提升破案率、降低誤判率,另外也需要絕對強化人民法治觀念,從小落實
道德與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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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只要你說的前提有一項不符合,你覺得還是可以不廢除死刑嗎?
其實不要說別的,你能用什麼方法來保證承辦人員一定能積極負責的辦案
我敢打包票,你無法讓所有承辦人員都積極的來處理每件案件
這就是人性,一定會有人偷懶,一定會有人疲累,也一定會有人覺得事情無關緊要
結果就是不夠積極、不夠負責,你後面所有預測的結果就全部都會出問題
很有可能破案率無法提高,誤判率因此無法降低,造成無法抓到犯人、可能產生誤判
在這種絕對無法完全滿足前提假設的情形下,你覺得你的立論還有何意義呢?
另外,如果誤判還要連帶懲罰相關人員,這或許反而造成另一個問題
就是乾脆都不判,有疑慮的都不斷延後裁判,可能產生問題的都儘量避免
結果就是造成司法的審判程序更加繁複壟長
即便有死刑,誰還敢輕易判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