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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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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那裡都一樣~
就算房子沒人住,還是有基本度數的電費要交
當初應該要申請暫停用電才是!
只要過期沒交,第一步是"停電",第二步就是"拆表(廢止用電)"
(恁杯樓下的蛋江學生12月的電費忘****, 2 月初差點就要被拆)
被拆表後只有一個方法:重新申裝!
您已經三年囉!~錢是省不了的!
但至少再申請時,不用帶一些有的沒的証明文件∼
只要有單據在(或者請櫃枱代查)
參照:http://www.taipower.com.tw/home_3.htm
暫停用電:
已供電場所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部分契約容量,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廢止用電:
◆已供電場所已無用電需要或需停止用電期間將超過二年之復電期限,申請拆表廢止供電契約。
日後如需再用電時,須重新申請新設用電。
共同申請手續及需辦事項說明:
用戶可自行辦理申請手續,無需假手電器承裝業辦理,
洽辦申請時,請攜帶暫停用電或廢止用電之用戶名印章及申請場所之電費通知單或電費收據
﹝如未保留以往單據,可由本公司受理櫃台代查﹞。
申請登記單由本公司免費提供,請申請人填妥簽章後送交所在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受理。
(用電戶為自然人者,得由用戶本人簽名申請,倘用電戶名為法人、商社、行號或其他團體名義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亦應簽章)
申請暫停全部用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之用電場所,於規定期限(二年)內申請恢復原用電或原契約容量者,係以復電辦理(繳付接電費、供電設備維持費),
倘超過二年始申請恢復,則須按新、增設用電申請手續及計費方式辦理,是以請用戶注意申請復電時效,以免超過期限增加費用負擔。
廢止用電之用電場所倘需再用電,須請按新設用電申請手續及計費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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