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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f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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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休士頓/台北縣永和
文章: 25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在門口立塊牌子
寫明 "私人停車場, 非約定車輛不得進入, 擅自進入者將鎖車, 並收取1小時100元停車費"
記得民法中的自力救濟行為, 是允許類似的留置行為的
...(恕刪)


我想這是自助行為,跟留置權的概念不同:
第 445 條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第 151 條 (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第 152 條 (自助行為人之義務及責任)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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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2-10, 09:36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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