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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名  稱: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
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之。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之: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舊 2006-02-09, 11:47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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