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基法第 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2.你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一天八小時規定...你可以換算一下...根據勞基法
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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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拿的回來拿不回來...
建議你向當地勞工局洽詢...
我個人經驗...
大學時代過年春節在台北市某年貨大街打工...
因為該公司正職會偷吃我們賣的東西然後冤枉我們工讀生偷吃...
所以...
我憤而離職...
因為我跟另一位老闆特助很要好...
我有順利拿到薪水...
但因為這口氣厭不下...
我們工讀生是從早上7點開始賣年貨賣到晚上9點...
時薪是很高...但是以明顯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超過每週48小時...
就這樣去勞工局檢舉...
恩...
該公司被查已屬實...罰款10萬元...
雖然被罰不多...
但意思已經到...
最後...
法律是保護懂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