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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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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
告訴各位大大什麼工作一分鐘3000元進帳

事情是這樣的,就在民國95年1月1號(元旦)早上9點05分時,在國道1號(中山高)162公里被交警攔下,開了一張3000元的罰單(時速136公里)。好..... 好,沒關侏,我超速了,被罰是應該的.......回來北部沒幾天就去監理站繳3000罰款了.......

有趣的事情來了,1月22號收到第二張罰單。是95年1月1號早上8點58分36秒被測速像機照的(時速122公里),地點在國道1號(中山高)151公里處........

問題出現了,我先在國道151公里處被照第一張,又在162公里處被攔下 中間只差了七分鐘,打電話去問這樣也算數嗎????回答是......算數 為什麼????????回答是......吳先生,是這樣的,台灣的法律有規定,相差六分鐘之內連續二張就不算....而經過調查吳先生你差了六分半鐘(也就是算七分鐘),所以算數

問....請問您是在開我玩笑是嗎??? 答...不是,真的是這樣...所以吳先生您還要在補3000元第二張罰單>..........

問題又來了,可是我之所以會超過一分鐘,是因為被交警攔下後,先減速到路邊停好(花了一些時間)、然後下車到警車聽交警解說為什麼攔我(原來是因為他有拿測速槍在看,又花了一些時間)、然後請我回車上拿我的行照駕照身份證(又花了一些時間).......接下來呢在到警車旁讓交警拿我的證件用無線電打回警局調查證件是否正確無誤等(再花了一些時間)......然後等確認後請問配合作開單的動作(又花了一些時間).....開完單後看時間填上是9點05分 .............

因此超過了六分鐘的期限 .......結論....因為超過這不到一分鐘,所以吳先生您要繳這多出來的一張罰單 .......

保安....保安.....現在的國道可以讓人閃了又閃,閃了再閃的嗎
     
      
舊 2006-01-26, 10:2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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