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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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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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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s4241
臺灣教育失敗的代表,觀念錯的凶,還信口雌黃,超車一定要從左邊超,路隊長佔據最內線,別人如何超車? 看看法規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四十七條.....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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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耐人尋味,
可以來聊聊;
不過,
您也許誤會他的意思了.
先來說說我在高速公路行駛的習慣吧~~
我在中山高(速限 100 KM/H)一律用 110 KM/H 左右的速度去行駛,
在北二高(速限 110 KM/H)一律用 120 KM/H 左右的速度去行駛,
請問:
我這樣的車速算不算是各位所謂的"烏龜車"?
如果這樣不是烏龜車,
那我車子按照國道速限 + 10 KM/H 行駛在內側車道是很天經地義、合情合理的,
如果別人在我車子後面動輒以 150 KM/H 以上(超速行駛)要我讓路,
說得過去嗎?
對方已經超速違規在先,
他要超車就應該自行想辦法並承擔後果,
而不是要我們這些遵守規則的駕駛人讓路給這些不守規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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