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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015
引用:
作者惡蟲
貞操權在過去被認為是人格權的一種,刑法以前的強姦罪就是認為侵害被害人的貞操權,不過在刑法修正後,已經不存在了,原強姦罪改成強制****罪,被侵害的法益則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屬於自由權之一。

但是民法並未隨之修正,在民法法條中,仍然將貞操權視為人格權之一。

至於要男方賠的原因,請注意報導中最前面兩句話。


請問是不是不在男方家發生關係就不用賠了嗎?
舊 2006-01-24, 08:59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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