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6-01-21 03:43
性騷擾防治法下月五日起施行,將來如果趁人來不及反抗,強吻、擁抱、襲胸、摸臀或私處等鹹豬手
行為,最重可處兩年徒刑;在公開場所傳閱色情圖片、電子檔,讓別人有不舒服的感覺,都可能構成
性騷擾。
新法還規定,未來包括政府機關、學校、部隊或一般公司行號雇主,都有義務防止性騷擾,而且一旦
發現有性騷擾,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可處罰鍰,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至於對他人性騷擾者,除了罰鍰及可能的牢獄之災,還要面臨民事賠償。鑑於男性也可能成為被騷擾
的對象,性騷擾防治法未限定「男對女」才構成性騷擾;女主管對男部屬毛手毛腳、開黃腔,讓男部
屬不舒服,性騷擾的罪名也會成立。
「姿雜誌」昨天舉辦性騷擾防治法面面觀座談會,當初推動立法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高鳳仙強調,要
性騷擾被害人單打獨鬥爭取自身權益並不適當,新法目的就是要各機關、企業、公共場所負責人都有
責任建立乾淨、安全的環境。
立委雷倩與陳瑩昨天也以助理曾遭官員性騷擾為例指出,當初助理在宴席間被官員騷擾,事件爆發後,
席間其他旁觀者像縮頭烏龜不敢出面作證,甚至有人質疑,既然覺得不舒服,為何沒當場掀桌走人?
兩人強調,沒當場掀桌走人,並不代表默許,加害者老是以「喝多了」作藉口,對於經常在職場上受
騷擾的被害人,實在是二度傷害。
雷倩說,當社會建立相當的規範,日後只要表明不願聽黃色笑話、不願被吃豆腐,清楚地說「我覺得
不舒服」,對方就不能再逾越雷池半步。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張錦麗以自身處理的個案指出,一名習慣對女部屬抱抱、親親的當事人,認為
他是覺得對方可愛才會作出這些行動,不覺得他騷擾別人。他認為,「被抱抱、親親的女部屬應該感
到榮幸」;偏差的觀念,令人難以想像。
張錦麗認為,台灣基本上還是比較「父權」的社會,對於性騷擾的問題,許多旁觀者常說「忍一忍
不就過了嗎?」缺乏正義之士出面講公道話,造成有些被害人經過十、廿年,都還無法恢復。
http://news.yam.com/udn/life/200601/20060121096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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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忍就過了?當受害者是自己親人時,就不會說出這些不痛不癢的字了...
刑責篇倒還明確,至於其他範疇就會有 些許難以定義的模糊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