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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Elros
一堆是非對錯亂七八糟的觀念所組成的網路轉寄信.......
哪來的"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另外一點我國現在發生交通意外時關於責任歸屬是採絕對路權制
不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大車撞小車 一定是大車錯 車子撞行人一定是車子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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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請問法理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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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確實沒有這一條
但法官就是這樣判的
理由是這樣的
如果一個行人會在距離斑馬線20公尺以內的距離,被駕駛人造成傷亡,客觀來看,即使在斑馬線上也依然會造成傷亡
何況,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減速嫚行,絕非是通過前非常短的距離才開始減速嫚行,這樣是非常危險的行為,且該行人
很有可能是緊急為了閃避危險,而暫時脫離的行人穿越道上的範圍,如過是這樣就沒有給予保障,是不符合人道精神的,但還是要有個限度,因此在判決上20公尺市法官能接受的

雖無實質法律
但客觀上可以認定

重點是
你無論考的是哪一種駕照
一定都會有一關
行人穿越道
而且只會閃黃燈
法律上
閃黃燈是不需要停的
只有閃紅燈才要停

可是
你是不是還是要停
因為不停就是扣32分回家

即使沒有行人穿越
但你還是停了
也拿到駕照了
代表你充分了解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受被法律保障的權利
你怎麼可以在造成行人傷亡時辯稱
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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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原文作者出處
http://bearclub.idv.tw/forum/topic....id=814&cat_id=6
舊 2006-01-21, 10:51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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