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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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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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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在「法律」上,是一個「群島國」
如果依據國際海洋法公約第51條第1項︰
「在不妨害第49條的情形下,群島國應尊重與其他國家間現有協定,並應承認直接相鄰國家在群島水域範圍內的某些區域內的傳統捕魚權利和其他合法活動。行使這種權利和進行這種活動的條款和條件,包括這種權利和活動的性質、範圍和適用的區域,經任何有關國家要求,應由有關國家之間的雙邊協定予以規定。…」
所以,雖然「滿春億」是在菲國海域內捕魚,但如果能證明「那裡」(從有限的報導中,「那裡」應該是在菲國群島基線的之內)曾經是我國的傳統漁場,我方也可以理直氣壯。
不過,較棘手的一點就是,在進行漁業談判時,菲國一直不肯承認我國的國家地位……

不論如何,菲國船隻的行為完全違反了國際海洋法公約(第98條)規定的救助義務,這點我國必須要力爭賠償!

唉,其實我國的國力並不弱,只是執行的意願…唉,真是非常非常之低啊…
(例如,我們大可以將漁民在菲國群島水域內的工作權與在台非牢的工作權掛勾,成為一個談判籌碼,但,………?)
(又,我們習慣認為巴士海峽是台灣島與呂宋島之間的海峽,但國際上,巴士海峽係台灣島與巴丹群島之間的海峽,往南到呂宋島之間還有巴林溏海峽、巴布煙海峽兩個海峽)
舊 2006-01-18, 06:19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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