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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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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jfrank
本來就是「無罪推定」.
看到樓上某位網友提到「台灣是屬於有罪推定」就覺得匪夷所思,
也沒有拿出明確證據就發言,
真是..... >___<
謝謝聖行者提供相關法律條文,
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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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是以蘇建和案舉例,
照法條來說是無罪推定 <-- 但是無法落實
庭訊時直接當你是犯人問你有沒有做什麼
補充:
節錄「蘇建和案與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
( 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926)
引用:
作者顧立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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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揭櫫:「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雖已蘊含無罪推定原則,惟此宣告並沒有為我國過往刑事審判帶來太多的積極意義。過去以來由於檢察官不全程蒞庭實質論告,法官被迫身兼調查及審判兩種角色,以致法庭之中充斥「有罪推定」的審判心態,迫使每個人必須戰戰兢兢的為自己所言所行留下日後免受冤獄的準備,否則一旦成為刑事被告,縱便是清白的,也不一定能逃脫牢獄之災。因此,在此次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特依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之無罪推定原則,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即在警惕法院不能有預斷有罪之心態,也企圖匡正社會上普遍預斷刑事被告並非無辜之觀念,並就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之個別具體條文提供其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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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上課聽的案例讓人很難過,
「台灣是有罪推定」算是我的不爽發言,請不要當真,
有人誤解的話真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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