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白色墨水
http://www.ettoday.com/2006/01/14/340-1894070.htm
方順吉說他不認識黑衣人,但卻有人目睹他跟黑衣人在華視附近一起吃飯。方順吉的說詞反覆,加上交友關係複雜,現在警方不排除將他列為關係人,近日要他到案說明,以協助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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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報導我有看過了
我是說證據,而不是一篇內容混沌不清的報導(疑似、神似?)
例如:
1.有攝影機拍下方某曾與歹徒或中間人同行?
2.有通聯紀錄證明方某曾與歹徒或中間人有聯繫?
3.有目擊證人也可
...
若祇說"有人目睹他跟黑衣人在華視附近一起吃飯",可說明他也許與此案有關,但實在不足以構成有力證據,這應該是警方約談重點
報導
藝人包小柏被毆,藝人方順吉牽扯其中,主要是他把黑衣人帶進華視,雖然方順吉極力撇清彼此的關係,但今天有媒體爆料,方順吉在事發當天,對外界表明,要搭機趕回南部,卻出現在台北的酒店,而且
疑似跟一群江湖味很重的朋友,目前警方不排除將方順吉列為關係人,要他到案說明。
小柏被痛毆後8個小時,當天坦承帶4名黑衣人進入華視的藝人方順吉,原本告訴媒體要搭機回高雄,卻出被媒體拍到出現在台北市林森北路的酒店。
在媒體披露的照片中,隱約可以看到一名
神似方順吉的男子,他戴著黑色毛帽,跟一群男女,有說有笑的走出酒店,交友關係引人連想。面對上酒店曝光,上午方順吉沒有回應,只透過平面媒體表示他只是停車。不過方順吉這幾天說詞反覆,產生更多質疑,一開始他說帶人進華視謊稱是舞群,但是警衛登記的明明是觀眾。
而方順吉說他不認識黑衣人,但卻
有人目睹他跟黑衣人在華視附近一起吃飯。方順吉的說詞反覆,加上交友關係複雜,現在警方不排除將他列為關係人,近日要他到案說明,以協助釐清案情。
再次強調聲明,我並非認為方某一定與此事無關,當然可以合理的懷疑,但是請不要跑到證據前面,請別誤會我的立場
另外網友why提及的問題
台灣屬「無罪推定」喔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及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裁判字號:92年 台上 字第128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