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
看完2位發言之後,有要解決是最好了,不過還是要提一下
1.
當ivan1103發現顯示卡外觀有異狀時,samsung應馬上通知Tony交由Tony處理,若經由他人私下處理,既可視為接受顯示卡外觀有異狀這個條件,依民法第356條規定,Tony無須在此部份負責
2.
若證明GPU的確是毀損的,即所謂不能即知之瑕疵,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則此部份Tony應負起瑕疵擔保的責任
由此看來雙方都有錯
1.samsung錯在不該把卡交由他人處理,如今除非證明其他部分有問題,不然Tony無需負責
2.Tony錯在把維修過的卡,在未告知的情況下賣給samsung,縱使在自己也未知情的狀況下,仍須負起物品之瑕疵擔保責任
希望你們心平氣和的談,尤其samsung你的語氣似乎認為你完全沒錯一樣
基本上Tony可以主張你已經自己動工過,這樣一來你也不會佔多少便宜
既然要談就好好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