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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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所以Tony在賣出顯卡後,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第355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所以,若Tony未保證其顯卡無瑕疵時,而samsung因重大過失不知有瑕疵者,Tony不必負擔保之責任
反之,若Tony故意不告知samsung有瑕疵的地方,則必須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依民法第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所以samsung在買完卡後,發現所購買商品具有出賣人應負責之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Tony處理,否則視為接受
在這裡,關於買受人之通知責任,法文僅謂「應即」,並無規定具體之時間限制,故應以通常觀念就具體情形判斷之,所以不一定是網友説的7天之內
又依民法第357條(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若Tony故意不告知瑕疵,則samsung不必負檢查通知的義務
---------------------結 論-------------------------
依照samsung的說法,則
1.Tony故意不告知samsung有瑕疵的地方,則Tony必須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2.Tony故意不告知samsung有瑕疵的地方(GPU部分),則samsung不必負檢查通知的義務
3.顯示卡外觀有異狀(焊點部份),samsung應即通知出賣人Tony處理,否則視為接受
在這裡,關於買受人之通知責任,法文僅謂「應即」,並無規定具體之時間限制,故應以通常觀念就具體情形判斷之,所以不一定是網友説的7天之內
請注意,本文完全依照samsung的說法來分析,並未有Tony的說詞,所以完全只是分析的結果,並不保證實情就是如此
若有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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