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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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龍死因的檢驗及論證經歷了兩個多月,1973年9月
24日上午,法庭作終審裁定。
董梓光法官引導陪審員判案,解釋判案之7種可能性時
指出:
一、謀殺:
即惡意及不合法殺人。對此案來說,可無須考慮此點,因
無證據證明李小龍受謀殺。
二、誤殺:
意思是不合法殺人而無惡意。此點亦無須考慮。
三、合法殺人:
此案亦無須考慮此一種可能性。
四、自殺:
根據證供,李小龍在死前,精神無受困擾現象,同時,亦
無厭世情緒,故無須考慮死者是出於自殺。
五、自然死亡:
伊莉莎白醫院驗屍官黎史特醫生在剖驗死者之屍體時,
試圖找出自然死亡因素,但沒有找到,英國倫敦大學迪雅教
授亦同意黎史特醫生的意見,故對此案來說,自然死亡亦難
成立。
六、意外死亡或死於非命:
情形是差不多,只是死於非命比意外死亡更不幸,此種
可能性,對本案來說,最為可能。
七、死因不明:
即所有證供都無法指出死者之死因,而陪審員未能從上
述六種可能性中選一種作為本案的判決,最後的選擇就是死
因不明。
董搾光法官複述案情及引導陪審員如何判案後,於上午
11時退庭。11時10分,陪審團即把一致的裁定回報法官。
法庭對李小龍死因的最後裁定是:
「死於非命」。
這就是人們翹首以盼李小龍確切死因的最後結果——不
痛不癢,模稜兩可。香港響起一片失望掃興之聲。保險公司
的代表律師陳子忠當場就表示不滿,他說:此一裁定,過於
含糊,仍舊無法確定李小龍的死因。
李小龍的死因最終是不明不白,但從當局如此興師動眾、
港民如此關注、耗時如此之長這幾點來說,九泉之下的李小
龍似乎該知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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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各位大大您們的看法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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