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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s10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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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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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是分隔線--------

跟未滿16歲的女孩發生關係..不知道滿14歲沒,滿的話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沒錯的話追訴期20年...有的等了..
舊 2006-01-11, 10:03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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