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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9
引用:
作者invaderfish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卅一日
台︵八七︶消保法字第○○四一二號
受文者:內政部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而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至所稱﹁營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消保法規範的並沒有那麼小喔,個人行為也包含在內了,無論是否以營業為目的
簡單說,他跟你做了這個交易,就要遵守這法

因為版大要退貨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不過建議版大先和賣方談談,因為申訴是很麻煩的,
運費與申訴時間請自行衡量
     
      
舊 2006-01-02, 11:26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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