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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一章 總則
第 二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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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
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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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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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相信消費者保護法是能約束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