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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ader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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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375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卅一日
台︵八七︶消保法字第○○四一二號
受文者:內政部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而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至所稱﹁營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消保法規範的並沒有那麼小喔,個人行為也包含在內了,無論是否以營業為目的
簡單說,他跟你做了這個交易,就要遵守這法
舊 2006-01-02, 09:2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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