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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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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1,593
http://www.patent104.idv.tw/apply.htm
形成專利之基本三要件 :
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
-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
-同條第二項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註:見第四節一)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舊 2005-12-31, 09:56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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