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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內行的~快來~你不找,...只好我來找了

二、我國民法第二零五條於民國十九年立法時之立法理由為:「謹按本法為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起見,特設最高利率之限制。凡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債權人僅就週年百分之二十之限度,有請求權,所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也。」之後,因戰爭干擾金融因素,民國三十六年頒布「利率管理條例」,構成民法的特別法,由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依市場浮動行情決定最高限定的利率。不過該法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廢除之後,最高利率之規定則回歸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

三、民法當時立法的年代尚處於高利率時期,一般存款年利率約有百分之十左右,將放款利率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約一倍的差距), 以防止債權人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

呵呵~

sunnywalker兄,自稱內行的那個死鳥人可能和袁世凱一樣"羞愧而死"了,不敢來了......

真不知道,抱著古書死守教條的人,腦袋裝的是什麼?

銀行濫推卡務,再來抱怨成本高,風險大!!

說句風涼話,我樂觀其"倒"......
 
舊 2005-12-27, 01:35 AM #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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