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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i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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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找不到新銀行,那就找新銀行股吧

約有760,000項符合新銀行股的查詢結果,以下是第 1-10項。 共費0.43 秒

財團銀行,是我自己說

教科書.官方資料......是找不到的
(如果有學生要做報告,我歡迎他引用這名詞 )

"既然國內金融機構消費金融產品:信用卡循環利率的區間在9.9%~20%,而現金卡之卡息利率更是從4.03% ~ 18.25%"

丟煙霧彈,.......不表示可以"隱形"

這利率的差異性,是否也要"立委"來說明原由?


沒關係,新銀行股與新銀行是兩個不同的名辭,代表兩種不同的涵義,這不符合你所提的"新銀行",既然有心討論,詞彙的精準就應該注意,專注於討論的項目更是不可或缺,不相干的詞彙則無須多費心力,您只要告訴我您自身先前提到的"新銀行"和"財團銀行"這兩者定義即可。這兩項前提要件的確立,您先前所提的論述才有立論的基礎,後續的消費地位不對等行為才有成立的可能性,勞煩您說明吧。

至於丟煙霧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的資料不是有提供了嗎?其中信用卡發卡機構相關手續費收取及資訊調查彙整表主要項目有循環信用年利率、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各筆帳款起息日、掛失手續費(新台幣)、預借現金手續費(新台幣)、調閱簽帳單費用(新台幣)、違約金 (逾期處理費)、服務電話、申訴電話、二十四小時掛失電話、總行地址和網址等11項資訊,而現金卡發卡銀行收取利息及各項費用項目及其利(費)率調查表則有利息、開辦費、徵信費、帳戶管理費、手續費、延滯利息、違約金和其他等8項資訊,詳列各項收費項目與標準,怎麼會有煙霧彈的疑慮呢?

如果以上資訊尚不足以供欲使用消費性金融商品之民眾做出使用決定的話,提案與連署之立委即應該針對消費性金融商品資訊不對等這項目著手,怎麼會跑去限制利差?且綜觀提案內容與開會會議紀錄,均無一立委緩緩敘述這個限制利差的標準源自於何項計算公式,計算公式的基準何在?此項限制利差標準的出現不是更滿足"煙霧彈"這個名詞的刻版印象之涵義嗎?

至於消費性金融商品的產品定價位何需要立委來說明阿?廠商制定產品售價進行市場交易買賣,此等行為也需要立法院來進行價格指導嗎?如此一來豈不干預市場運作嗎?如果你有看過小弟前頁所列的<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謝國樑等5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本煙等36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所附加的各項會議紀錄與提案內容,連限制利差10%之緣由交代不清不楚,更沒有精算過程,這樣您還認為"立委"(因為小弟不知您所謂的立委是指那些立委,所以用引號注釋,希望您可以補充說明)有專業能力精算到國內各家金融機構之各項消費性金融商品的"合理"產品價格定價嗎?

PS:不曉得小弟的發問是否符合"專業性"此項要件,如果不符的話,煩請告知,如何發問才算符合具備"專業性"這個名詞的意涵,小弟外行且天資不足,但有心向學,望您提攜後進。

PS的PS:前頁所提國內各家金融機構之各項消費性金融商品,其各項利率一率接近"20%",您的更"權威"資料來源尚未明示,既然您搜尋GOOGLE的功力是小弟能力所不及,勞煩
您給個網址,讓小弟拜讀您已經讀過的資料,增廣見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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