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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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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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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oushen
雙方都有過失 , 責任上樓主比較大 , 因為樓主無法取得有力的證據 ..
只能協調賠償金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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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取得有利證據?
我有人證證明是我先以正常速度轉彎
而對方卻毫無閃避及煞車在限速30公里的路段高速撞向我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第 102 條
六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
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不知道為何兄臺認為我責任比較大
而且有證人都不是有利證據的話
那我不知道什麼才是證據
他也沒辦法證明我是急轉彎而且他有踩煞車
現場一點煞車痕都沒有
警察都有採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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