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惡劣的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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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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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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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什麼都沒有沒有
店規凌駕於法律之上 這還不叫惡劣 ??

光華店家 有的會無條件換貨 有的會收 300 元換貨費

這我個人覺得很不合理 法律明白規定 7 日內可無條件退貨
更何況 電腦這種高科技 故意不相容的規格一大堆

光 P4 規格就一大堆 光要知道能配哪個主機板 就很頭大了 連店員都不見得知道更何況一般人
即使電腦高手 能搞清楚的人 也沒多少吧

那種要收換貨費的 我是不會再去了 隱約說明哪一家吧
你若忍不下這口氣 玩它一下吧

沒開發票 就檢舉國稅局 有開發票 就告消基會與壹周刊

又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
七天可無條件退換貨的法條是給郵購及無實體訪問銷售的
在一般商店購物並沒有所謂的可退換貨的法律規定(物品有暇疵另議)
一般店家的退換貨規定只能視為私下的約定,不受法律約束.
舊 2005-12-15, 10:55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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