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超獸機神斷空我
你不能這樣講阿......那不然幹嘛要有公平交易法....
就是要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阿.....
銀行所提供的現金卡ˋ信用卡ˋ貸款等等都是商品....
民眾去辦理就是消費者.....法律必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那照你這樣講....中油怎不為了反應成本....乾脆一次漲個200%不是更合乎成本.....
那中油如果說......又沒人拿槍逼你來加油....是你自己要來的.....
如果中油這樣講......豈不是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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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兄,您搞錯啦,公平法是規範市場競爭秩序,消保法才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兩者是不一樣的立法目的,千萬勿搞混,在國外,美國稱為反托拉斯法,第一部聯邦反托拉斯法是1890 年制定的Sherman 法,該法規定壟斷為非法行為。壟斷行為包括:具有在某一市場壟斷的能力以及有意取得或維護這種能力。1914 年通過的Clayton 法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價格岐視等非法行為,法律禁止只涉及商品的捆綁銷售(捆綁是指規定只有在買方購買了第二種商品的條件下,才能購買第一種商品),並且規定反競爭的合併和收購為非法。從1914 年始,聯邦貿易委員會被指定負責執行聯邦反托拉斯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實體,後續尚有羅賓遜和派特森法,補充前兩者不足之處。而在歐盟則被稱做是競爭法,主要為歐盟條約第81-90條,歐盟執委會競爭總署為其執行機構,比較特別的是,歐盟競爭法尚有強調對國家補助方面的規範,這是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差異。
再者,如要舉例輔助說明,市場結構特性這項因素是要考慮的,如您所舉的例子中,一個寡佔市場結構,和一個激烈競爭的消費金融商品市場結構,兩者市場特性是有差異地,不能一蓋而論,如真要舉例的話,不應該著重在上游供應商市場,而是要強調下游的經銷商市場,也就是加油站市場,這個市場的水平競爭強度,類似於消費金融商品市場特性,如此比較才有其意義。
最後,中油可以漲200%阿,一旦它敢漲200%,下游油品經銷商勢必要反映成本,一旦反映成本,消費大眾還會去中油供油體系下的加油站消費嗎?台塑不會趁機掠奪油品市場佔有率嗎?中油供油體系下的加油站不會業績蕭條而跳槽嗎?故漲價也要評估後續的市場反應和其後果,不是說漲就可以漲。